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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平乐县委副书记“年龄打架”,“不予任用”应为处理的第一步

发布日期:2025-12-15 13:31    点击次数:120


11月21日,桂林市委组织部发布一则《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》,其中陶某某的年龄引发舆论关注。公示信息显示,“陶某某,男,汉族,1972年8月生……现任平乐县委副书记,三级调研员,拟任县(市、区)正处级领导职务”。

然而,很快有人发现,此次公示中陶某某的出生年月,与前些年的两则任前公示中的信息相比,竟然早了3年多。

近日,桂林市委组织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对于陶某某个人在本次公示中拟任的职务,“现在已经采取不予任用的方式。”

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中的平乐县委副书记出现“年龄打架”,不是小问题,直接关乎领导干部人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。

对这位“年龄打架”的平乐县委副书记,当地决定“拟任职务不予任用”,这是必要的处理。这也初步表明平乐县委副书记“年龄打架”,并非“填写不一致力”“信息勘误纠正”情况,而是涉嫌篡改、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。

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,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,并遵守“不准篡改、伪造干部人事档案,或者在干部身份、年龄、工龄、党龄、学历、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”纪律。

《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条也规定,有“篡改、伪造出生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、入党时间、学习经历、工作履历、民族成分等信息的”情形的,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。

根据《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,凡发现涉嫌造假的,一律暂停选任程序,进行调查核实;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。

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破坏了档案资料的严肃性与权威性,是欺瞒组织的表现,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,触犯了党的组织纪律红线,绝非小事小节。

这决定了对于县委副书记“年龄打架”问题的处理,不能止于“拟任职务不予任用”,这只应是调查处理的第一步,还需彻底调查清楚“年龄打架”背后的真相,并根据调查结论进行追责,这才是处理的关键所在。

一旦确认平乐县委副书记“年龄打架”背后存在篡改、伪造档案材料行为,无论情节轻重,都应严肃追责,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。

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,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、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一律严肃查处。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一条规定,有“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”行为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除此之外,还需追问桂林市委组织部当初对这位县委副书记进行考察时,为何没有发现“年龄打架”这一明显问题,是故意隐瞒,还是考察工作有失职之处,也需查清楚。

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,组织(人事)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,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,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,建立考察文书档案。考察材料必须写实,评判应当全面、准确、客观,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,包括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等情况的结论内容。有“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、年龄、工龄、党龄、学历、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”情形的,不得提交会议讨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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